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渡口及與渡運安全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渡口是指設置在江、河、水庫等水域,專供渡運人、貨、車穿越水域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場地、碼頭、渡船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第四條 市交通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渡口的主管機關,負責渡口的設置和撤銷的審核,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渡口水域、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下同)的安全監管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日常安全管理。
安全監督、航道、漁政、公安、旅游、園林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渡口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局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各鎮(街)制定、完善渡口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市渡口交通安全運輸行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運輸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規范渡口安全運輸(經營)行為;
(三)負責對渡口設置和撤銷的審核,嚴把渡口設置和渡船準入關;
(四)負責渡口的更新改造管理,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碼頭簡單適用且適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的原則,加快渡口更新改造和路橋建設。
協助籌集渡口更新改造資金,推廣渡船標準型和新技術,淘汰木質船、水泥船和超過15年船齡以上的渡船。
結合城市公路網建設,將渡口改造納入公路建設計劃,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進一步改善渡口設施和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
(五)開展渡口交通安全行業檢查,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渡船,要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向渡口所在鎮(街)、有關部門通報,督促糾正;
(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渡口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東莞海事局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制度,加強渡口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渡口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
(二)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協助當地政府、部門加強對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渡船進行檢驗發證、船舶登記和做好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等工作;協助做好渡口安全管理人員的上崗安全培訓工作;
(四)加強渡船的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向當地政府、部門通報,督促糾正;
(五)加強現場監督管理,強化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渡船、船員違法違章行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制度管理臺帳;
(六)渡船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應組織力量進行現場救助;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渡口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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