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專家組成員采用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續聘。
第八條 專家組按專業分組,分綜合類、礦山類、危險化學品類、民爆器材類、工程爆破類、消防類、建筑類、特種設備類、防雷類、交通事故處理類、槍支彈藥類、煙花爆竹類等十二個專業組。專業組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每個專業組設正、副組長。
第九條 專業組組長、副組長具有以下權利:
(一)應邀主持本領域的安全發展規劃、重大安全課題或項目的咨詢、調研、論證;
(二)應邀代表本省對外進行考察、講學、學術訪問,受委托主持本領域安全生產重大學術會議;
(三)以省安全生產專家組名義,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聯系和溝通;
(四)負責組織協調和聯絡本專業組的有關活動。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工作守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如實傳達上級指示,如實反映情況,對省安委辦或有關指派單位負責;
(二)執行公務時,必須受省安委辦或有關單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單位函件,授權進入有關現場開展工作,任務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向任務指派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并同時報省安委辦備案;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聘請專家組成員以省安全生產專家身份執行任務時,應征得省安委辦同意;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各專業組應當對上年度工作進行總結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告省安委辦。
第十一條 專家組成員執行非緊急任務,由省安委辦或指派單位直接通知專家,專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單位說明情況,并得到單位允許,在處理好日常工作的情況下,如期到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不能如期參加活動,應及時告知省安委辦或指派單位。
第十二條 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等緊急情況時,省安委辦可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受領任務的專家應快速趕赴指定地點,協助調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對策。事后由省安委辦向有關單位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專家組成員受省安委辦或其他有關單位指派外出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所需費用由指派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給予報銷。
第十四條 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辦提請省安委會予以解聘,并由省安委辦將解聘情況書面函告專家所在單位。
(一)專家組成員因身體、工作變動、退休等原因,不再適宜從事專家組工作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含兩次)無故未完成指派任務或不參加專家組正?;顒拥模?br />
(三)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科學原則,違背客觀實際,兩次以上(含兩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錯誤意見結論的;
(四)未經安委辦或其他省安委會有關單位委派,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與有關人員串通勾結,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結論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規則規定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暫行辦法》(粵安辦〔2006〕111號)同時廢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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