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生產經營、醫院、學校等企事業單位或有關場所存在下列事項的均有權舉報:
(一)違反法律、法規、標準,存在的生產安全、消防等安全隱患;
(二)發生重傷、死亡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三)危險邊坡等地質災害隱患;
(四)其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市應急辦和各區(新區)安委辦應向社會公布安全隱患舉報電話,建立健全舉報網絡。市應急辦接受全市范圍內的舉報,各區(新區)安委辦接受各自轄區的舉報。
第二章 舉報和受理
第四條 舉報采用電話方式進行。全市設立統一的公共安全隱患舉報電話,電話號碼是:12350。
第五條 舉報人的舉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隱患或重傷、死亡事故事實及與之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被舉報單位(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以及聯系電話等可供核實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第六條 為方便核實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以及工作單位、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舉報的受理和辦理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負責舉報受理的機構(市應急辦或各區安委辦)登記舉報材料,并根據隱患所屬的管轄區域或者根據隱患的性質進行信息分類、轉送至相關轄區或相關部門;分類轉送時限為隱患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
(二)相關轄區或相關部門負責隱患的信息核實和反饋,經核實屬實并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落實督促整改,并將核實結果和調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受理機構;經核實不屬實或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受理機構;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三)舉報受理機構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落實隱患整改的舉報事項進行督辦。
(四)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轄區、部門的反饋處理結果歸檔,并做好統計工作。
第九條 舉報受理和辦理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或人員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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