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獎勵及違紀處理
第十條 安全隱患經查證屬實且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給予首次舉報人獎勵,向市應急辦舉報的事項具體標準為每宗500元。各區(新區)的獎勵標準由各區(新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獎勵所需資金由舉報受理機構列入財政預算,統一管理。
獎勵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守財政部門的規定,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核實后,決定給予獎勵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在核實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受理機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或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卧炫e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ǘεe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ㄎ澹εe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各區安委辦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ㄒ唬σ咽芾砘蛘诓樘幍碾[患或事故的舉報;
?。ǘ┴撚邪踩O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舉報;
?。ㄈ┦芎φ叩耐对V。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9日原市安監局印發的《深圳市安全生產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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