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指導。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制度,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保障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設施,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標準。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