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特區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公安消防、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實行先規劃后建設;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適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設計應當安全、適用、經濟、美觀,體現村居地域特色,鼓勵采用農村村民住宅通用設計圖。
編制和修改村莊規劃,應當按照適度集中布局的原則規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村村民住宅通用設計圖,由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并免費向村(居)民提供。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空閑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適度集中布局的原則實行規劃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辦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除外。
在城市(鎮)規劃區外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鼓勵交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設低層聯體式或者單戶獨院式住宅。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第八條 城鄉規劃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技術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城鄉規劃執行;尚未編制城鄉規劃或者已經編制城鄉規劃但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技術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劃技術指標執行:
(一)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其規劃技術指標為:
1.容積率: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不大于4.0,其他地區不大于3.5;
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3.綠地率: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不小于25%,其他地區不小于20%;
4.停車率: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不小于總建筑面積的15%,其他地區不小于12%;
5.其他規劃技術指標按照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二)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的,其規劃技術指標為:
1.建筑層數和層高: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建筑層數不得超過6層,其他地區不得超過4層。建筑層高首層不超過4米,其他層高不超過3.5米。
2.建筑主朝向間距宜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6米,次朝向間距宜不小于4米,且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對因用地指標或者建設現狀等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滿足上述間距要求的,至少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征得相鄰村(居)民同意。
3.臨村民住宅區小區路及組團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當不少于2米,臨40米以下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當不少于4米,臨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當不少于6米。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管理遵循重心下移、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審核工作,其中:
(一)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間距、建筑高度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要求;
3.依法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1.是否符合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辦理用地手續;
4.依法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1.自行委托設計的,設計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
2.是否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
3.依法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暫時不具備委托條件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繼續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且尚未實行委托審批的,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實行牽頭部門統一收件和答復,相關審批部門提前介入、集中聯審。集中聯審可以采取會議研究、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參與聯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答復牽頭部門。
前款規定的牽頭部門,在金平區、龍湖區為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其他區(縣)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三條 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一)向所屬村(居)民委員會遞交申請材料。
(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申請人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等情況公示十個工作日以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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