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南寧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廂大道、廂竹大道組成的環道以內,除第九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的場所和區域以外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上述環道沿線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內區域為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環道以內其他區域為禁止經營煙花爆竹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調整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區范圍并向社會公告”。
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統籌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布局。
本市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區范圍內除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域外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各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城區公安機關編制,報經城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轄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縣公安機關編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第七條第二款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臨時銷售點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實施配送服務。臨時銷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者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四、刪除第九條第一款“南寧市快速環道以內,除第八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的場所和區域以外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
五、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農歷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2時”。
六、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
“ (二)C級產品:
1、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2、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爆竹類產品;
3、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5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的C級組合煙花類產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組合煙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除外)”。
此外,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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