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17號令)和《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海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企業。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應急預案是指上述部門、單位和生產經營企業所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包括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進行編制。
第七條不具備編制能力的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編制應急預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十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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