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和應急救援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
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鼓勵金融系統、各類行業組織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捐贈消防公益事業。
第五條 每年的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工作責任目標,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考評范圍。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用地,負責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
(三)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和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四)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
(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環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游、規劃等部門在規劃制定、調整和實施中,應當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及消防裝備的規劃、立項和建設等工作。
市政、供水、供電、通信、交通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選聘專兼職消防輔導員,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練。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適合幼兒特點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旅游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無償發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
公共場所應當利用場所內的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三)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五)組織、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承擔火災撲救,參加應急救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對其他消防隊伍及公安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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