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包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已經依法辦理工程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四)已經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有滿足工程發包所需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六)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禁止發包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低于工程成本發包工程;
(三)低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收費標準發包工程;
(四)以降低建設工程不可競爭費用為條件發包工程;
(五)壓縮合理建設工期;
(六)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承攬業務行為: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業務;
(二)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采用賄賂、提供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