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
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專業工程分包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的,應當向分包工程項目現場派駐相應的管理人員,并就分包工程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承包工程,資質類別不同的,按照各方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攬工程;資質類別相同的,按照較低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實行聯合承包的,應當明確主承包單位,由其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總體協調。
第十六條 禁止承包單位從事下列轉包行為:
(一)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不履行合同,將全部勘察、設計、施工交由其他人完成;
(二)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其他人;
(三)施工承包單位未在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不屬于承包單位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承包單位從事下列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單位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發包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
(三)承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四)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同一項目中的中介服務委托。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工程業務。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以及施工環境的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欺行霸市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第二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四)國家和省規定必須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將發布的招標文件同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