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經營,平等競爭,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不得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禁止實施下列圍標、串標行為:
(一)借用他人名義編制投標文件,謀取工程中標;
?。ǘ┗锿?,串通投標謀取工程中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投標,為他人謀取中標提供條件;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第五章 建設工程合同與造價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實行合同制。推薦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和推行建設工程優質優價激勵機制。實行質量創優的工程項目,發包承包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中有關質量創優獎勵的約定。
第二十八條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變更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對合同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對合同文本有異議的,以備案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適時制定、發布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或者定額計價辦法,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但兩種計價辦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和合同約定及時完成審查。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雙方確認后10日內由發包單位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為由拖欠勞動者工資。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作為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
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實行建設工程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工程,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同時提供等額支付擔保、履約擔保。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發包承包雙方委托,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調解。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以建設單位為中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的責任制,嚴格實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防止發生次生災害,保證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地震、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提供。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并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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