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范圍主要包括: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有色、石油、電力、船舶、機械等工礦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經營等各類設備設施;
(二)道路交通、水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
(三)漁業、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及設施;
(四)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含水上游覽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六)易受暴雨、洪澇、暴雪、雷電、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
(七)近年來事故多發的地區和單位。
(八)作業場所存在粉塵和使用高毒物品等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地方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 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分級、建檔、報告、整改、監控、效果評價、資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項,并組織落實。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保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并落實各單位、部門、各類人員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制。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的要求,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
(一)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企業應當分類、建檔和上報,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的原則,立即組織整改,并做好記錄。
(二)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程設備、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認定,分級和上報。企業無條件認定,分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確定重大事故隱患的等級,論證和編制整改方案。
(三)重大隱患的治理,應當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資金到位、期限到位、責任人到位、應急預案到位。
第十七條 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對排查治理出事故隱患,逐條登記、建檔,并使用省推薦使用的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進行統計,每季度對隱患成因、治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統計分析情況應經主要負責人簽名后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其中,四級重大事故隱患由企業向當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企業逐級上報至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由企業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企業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及“五落實”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制定隱患排查整改效果評價制度,開展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排查整改和效果評價,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公告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積極組織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后,應當向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核銷重大隱患的書面申請,經批復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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