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產事故責任風險,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保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以及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安監總政法〔2006〕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過失而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企業賠償責任確定依據及方式確定賠償責任額,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的一系列責任保險險種,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險、團體意外傷害險和公眾責任險等三個險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儲存企業;
(二)船舶修造企業、電力企業、冶金企業、建材企業、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
(三)建筑施工企業(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業);
(四)市場、商場、賓館、飯店、醫院、網吧、歌(影)劇院、娛樂和休閑等在公眾聚集場所經營的企業;
(五)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危險性較大的企業。
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自愿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但上一年度連續發生二起以上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要求參加本年度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四條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則,充分尊重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的意愿,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逐步實現互利共盈。
第五條 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根據需要成立工作推進領導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建設等相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與協作,共同建立規范、協調、高效的工作推進機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保險機構設計適合行業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內容和條款,建立健全責任保險服務體系,共同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開展。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列舉的企業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保險責任主要是承保企業發生與生產安全相關的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第三者人身死亡、傷殘或急性職業中毒,依法應由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一)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對投保企業從業人員的傷亡責任;
(二)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亡責任;
(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費用。
第八條 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企業應當將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崗位工作的員工全部納入安全生產責任險參保范圍。對于企業其他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投保。
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要將作業場所接觸有毒有害人員納入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投保范圍。對于企業其他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投保。
第九條 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附加醫療費用責任險,具體內容按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自行商定的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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