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發 文 號:錫政發〔2008〕244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09-28
實施日期:2008-09-28
第十二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及時更新登記建檔信息,并重新報原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a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發生變化的;
?。ǘ┲苓叚h境因素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險源變化的。
第十三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重大危險源設備、設施不再使用或拆除的;或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向原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第十四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與管理:
?。ㄒ唬┙⒔∪卮笪kU源管理制度,制訂和落實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ǘ┙⒑屯晟浦卮笪kU源集中監控系統,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并做好記錄;
(三)重大危險源集中監控系統應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部署,與所在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預警系統聯網;
(四)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
?。ㄎ澹臉I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卮笪kU源場所應當設置醒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包括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主要危害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七)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及其儀器、儀表、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并在臺帳中記錄。
第十五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苯M織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ǘ┪kU源辨識與風險分析;
?。ㄈ蹦芰υu估與物資裝備保障;
?。ㄋ模痹O備與設施;
?。ㄎ澹﹫缶?、通訊聯絡方式;
(六)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ㄆ撸┍Wo措施與程序;
?。ò耍┦鹿拾l生后的恢復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