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發 文 號:錫政發〔2008〕244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09-28
實施日期:2008-09-28
第十六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避險方法等應急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及其人員。
第十七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自救隊伍,配備必須的應急器材、設備和所需的應急物資。
第十八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演練前應制定演練方案,明確演練規模、方式、范圍、內容。演練時可邀請相關部門參加。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評估、總結,修改完善預案。修改后的預案,及時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
第十九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主選擇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機構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 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ㄈ┪kU、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ㄋ模┲卮笪kU源單元劃分與等級確定;
?。ㄎ澹┛赡馨l生事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
(六)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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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急救援措施、應急能力和預案效果評價;
?。ň牛┰u價結論與建議;
?。ㄊ┡c安全評價有關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安全驗收評價或安全現狀評價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專門進行評價,并制作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專篇,專篇單獨裝訂成冊。
單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評價的,應當出具專項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方法科學,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客觀公正,建議措施具體可行。安全評價報告所依據的檢測檢驗數據,必須由具有相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提供。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中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告知生產經營單位,并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