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規劃,組織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臨時對外消納建筑垃圾,但是應當在三日前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 (二)因建設項目或者低洼地區改造需要回填的;
??????? (三)需要堆坡造景的。
???????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消納建筑垃圾:
??????? (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 (二)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范圍;
???????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 (四)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 (二)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圍擋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納場周邊環境整潔;
??????? (四)記錄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建筑垃圾數量,定期報告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 (五)出入口道路硬化;
??????? (六)配置專人管理。
???????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告知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
???????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十七條 市、區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對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處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運輸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 第二十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需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和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監督管理等信息;
???????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交通事故等信息;
???????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供未按照規定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沿途遺撒、泄漏和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運輸單位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查處等信息;
??????? (六)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施工場地出入口車輛沖洗平臺設立使用情況等信息;
??????? (七)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建設、道路運輸管理等部門、機構,科學、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運輸時間、運輸路線的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可以規定臨時限制處置建筑垃圾的時間和區域。
???????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夜間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實現城市管理、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道路運輸管理等部門、機構工作聯動,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
??????? 第三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
???????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情況提供給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加裝車牌號識別燈,故意遮擋、污損車牌號識別燈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車牌號識別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規定處罰。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 (一)未使用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密閉苫蓋裝置或者未使用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二)未隨車攜帶運輸單等證件的,按照每車次處以二百元罰款;
??????? (三)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四)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未經許可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場地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單位未配備管理人員在施工場地出入口進行監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村)民裝飾裝修住宅、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個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實行袋裝收集、定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未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罰款。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 第四十三條 沙石、粉煤灰、種植土和其他散裝物料運輸車輛的管理參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四條 各縣建制鎮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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