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以及管道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建設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巖氣。
本辦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轄區內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督促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管道建設和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依法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二)公安機關依法做好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管道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查處和打擊打孔盜油等破壞管道危及管道運行安全和影響管道建設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管道建設規劃的審核工作,加強對管道周邊項目的規劃審批監督管理。
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及管道企業定期會商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研究解決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政府部門與管道企業之間的協作配合。
第八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下列管道安全保護責任:
(一)遵守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技術規范;
(二)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建設和保護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明確管道安全保護機構,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設置管道標志,保障管道保護所需的經費投入;
(三)宣傳管道安全保護知識,組織對員工進行管道安全保護知識的培訓;
(四)組織開展對管道線路的巡護、檢測、維修和更新,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五)研究開發和使用管道保護新技術;
(六)對影響管道安全的建設工程施工提出安全保護方案,并監督指導安全保護協議的落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管道安全保護責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和全省能源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森林防火、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電力、市政設施等規劃相銜接。
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征求省有關部門及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用地現狀,處理好地方經濟發展與管道保護的關系。
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的安全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規定。
新建管道通過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管道安全保護距離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組織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方可建設。達不到管道保護安全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重新規劃管道建設的選線方案。
第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納入當地的城鄉規劃,并分送擬建管道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企業管道建設選線方案時,應當核實已規劃和建成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具體分布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留出足夠安全空間,避免其他建設項目對管道造成占壓和破壞。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選擇用地方式,節約用地。對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項目,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管道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管道建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管道企業應當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根據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后使用功能受影響的程度協商確定。管道線路放樣后,在臨時用地范圍內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農林作物等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妨礙其他建設工程時,或者其他建設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妨礙管道建設工程時,應當遵循“后建服從先建”等原則,由建設工程雙方單位依法進行協商,就有關確保管道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施工時,雙方應當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第十四條 管道建成后,管道企業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竣工驗收。管道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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