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月5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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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占道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占道施工作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區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范》《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技術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及公路,不包括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不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占道施工作業”,是指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影響交通安全,應當依法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施工作業工程。
第四條??道路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占道施工作業行政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門作出占道施工作業行政許可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占道施工作業的交通組織方案、交通安全措施等內容的審查,建立隱患排查、研判預警、防范在先工作機制,定期將巡查發現的違法占道施工作業行為通報當地黨政機關。
公路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加強管轄范圍內的施工作業項目及管養道路的安全管理,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條??需要在橋梁通道上架設管線的,應當先向道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道路主管部門征求原設計單位的意見后,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架設的管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第六條??對水、電、氣維修,市政設施巡查養護,廣告設施拆裝作業,道路設施拆裝作業等24小時內可完成的占道施工作業項目,以及園林、環衛、灑水等常態占道施工作業項目,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安全、暢通、便民、高效的原則,簡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第七條??對于因應急處置、搶險等情況需要緊急施工作業的,相關單位可以先行占道實施搶修,同時通知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批準占道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位置、面積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調整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九條??經批準占道施工作業的,應優先采取修建臨時便道等措施,提高施工作業點段、周圍路網的通行能力,優先保障行人、非機動車、公交車、應急救援車輛通行。視情調整公交線路、站點的,應保障乘客上下車安全。
第十條??經批準占道施工作業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能夠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開挖邊線應該切割;
(二)施工作業區宜圍擋作業,設置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施工作業標志燈或者反光圍擋;
(三)在施工作業區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牌,注明工程名稱、施工作業單位、竣工日期、工程責任人、許可證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施工作業時,應當采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作業設備和施工作業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行車安全的干擾;
(五)施工作業材料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堆放,施工作業區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加強對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的安全防范;
(七)施工作業完畢,應當按照道路養護技術規范回填密實,及時清洗現場,并書面告知道路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建設或施工作業單位在施工作業實施前應嚴格按照交通組織設計相關標準配套設置臨時設施,在施工作業結束后撤除臨時設施,恢復原有設施。臨時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作業區宜按規范設置警示區、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終止區,應按《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配套設施;
(二)施工作業區周邊道路應設置施工預告標志、繞行標志和其他臨時指路標志,引導車輛通行;
(三)臨時標志可附著在路燈桿或設置在支架上,設置在支架上的臨時交通標志應放置于路外易見處,設置位置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同時應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動或掉落;
(四)施工作業區宜設置錐形交通路標、護欄等隔離設施,分離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
(五)在施工作業區及周邊道路視情設置臨時可移動信號燈、減速壟、停車或讓行標志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保障交通安全;
(六)在車行道內進行養護、維修等短時、移動作業的,應在作業區來車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間不少于一百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作業標志或者危險警告標志。
第十二條??各級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督促建設或施工作業單位嚴格按照交通組織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按要求設置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因施工作業導致道路交通發生嚴重擁堵的,應服從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揮,及時恢復道路交通。
第十四條??施工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標志服和安全帽,不得隨意進出施工作業區,不得將施工作業機具和材料置于施工作業區外。
第十五條??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應當使用統一標志。現場作業車應全程開啟示警燈具,防撞緩沖作業車應打開防撞緩沖裝置,視情啟用聲控預警系統。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各級道路主管部門建立市、縣、鄉三級巡查機制,通過天網視頻監控、路面執法力量、群眾舉報等措施,常態化開展違法占道隱患排查整治。對巡查發現的違法行為,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立即予以糾正,責令整改,對違法占道施工作業的建設或施工作業單位依法開展約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和公開曝光。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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