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由主要負責人予以保證,同時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違反本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從業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違反上款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違反上款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對擬投入項目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不具備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違反上款規定,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未與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文件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必須由建設單位牽頭,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由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主要領導任委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是建設單位內設的獨立機構,其同時也是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落實,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且至少配備3人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違反本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對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送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四)項目安全監理人員資質證書、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書;
(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名單、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有關資料;
(六)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等其他有關資料;
(七)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條所稱“三類管理人員”是指: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項目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本條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
違反本條規定,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違反上款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處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三類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違反上款規定,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制定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措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