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發 文 號: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單位: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日期:2009-02-23
實施日期:2009-02-23
第七十條 從業單位隱患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名單,記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七十一條 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七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ㄒ唬┨貏e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交通部以及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
?。ǘ┹^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交通廳以及吉林省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ㄋ模┙煌ㄖ鞴懿块T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必要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以越級上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同時注明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情況。
違反本條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事項,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審批、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七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七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以及監督檢查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對于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有權作出決定的,應當引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無權作出決定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