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逐級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委托,實施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工作內容。
第六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工程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內容: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監督檢查各從業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六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記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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