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建檔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
(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
(四)事故隱患治理意見;
(五)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
(六)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備查。班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段(隊)或井(礦)、車間(區、隊)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條 班組的每個班次應進行日常巡檢,準確掌握易產生事故隱患的環節、部位及危害程度,規范現場管理,維護設備設施處于正常完好狀態,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排除和班組無能力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立即向段(隊)或井(礦)、車間(區、隊、分公司)報告。
第十條 段(隊)或井(礦)、車間(區、隊、分公司)每周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并進行經常性的崗位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識別和消除事故隱患的能力。不能立即排除和車間(區、隊、分公司)、段(隊)或井(礦)無能力消除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廠(礦、公司)報告。
第十一條 廠(礦、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本單位易產生事故隱患的部位和環節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班組長組織從業人員立即排除;班組無法排除的,在車間(區、隊、分公司)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立即排除;車間無能力排除的,在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排除。
第十三條 能夠立即排除的較大事故隱患,由班組、車間(區、隊、分公司)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組織相關人員立即排除。無法立即排除的較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訂治理計劃,盡快排除。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按照監管權限于3日內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在相關技術專家的指導下,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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