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履行消防行政許可職責,加強消防產品監督。
(三)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受理火譽,及時組織撲救火災,救助遇險人員。
(五)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六)對社會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推動消防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并進行監督指導。
(七)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項,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八)公布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督促整改情況。
(九)依法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定期對派出所民譽進行消防業務指導,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消防規劃,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建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工作。
(四)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轄區內各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規定》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 ?。ㄒ唬┲贫ù迕穹阑鸸s并組織實施。
? ?。ǘ╅_展家庭、糧場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在本村公共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和其他消防安全譽示標志。
? (三)建立本村消防滅火組織,開展滅火技能培訓和演練。
? ?。ㄋ模Υ迕耠S意堆放糧草、違規接拉電氣線路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予以糾正和制止,消除火災隱患。
? ?。ㄎ澹┒酱俦敬逅鶎俳洕M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l生火災時立即報譽,并組織對初發火災的撲救。
?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很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 ?。ㄒ唬╅_展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 ?。ㄈ┌l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疏散居民。
?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 ?。ㄒ唬┲贫ㄏ腊踩贫龋鋵嵪腊踩熑?,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 ?。ǘ╅_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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