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 ?。ㄒ唬┚S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 (二)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 ?。ㄈ┳袷毓矆鏊鸵兹家妆锲废腊踩芾硪幎?。
? ?。ㄋ模┡浜瞎蚕罊C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
? ?。ㄎ澹┙逃闯赡曜优袷叵腊踩幎?。
?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消防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機構,接到舉報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立即依法查處。
?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與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關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主管部門與被監督管理單位之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 第十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行政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提出建議的單位反饋。
? 第十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 第二十條 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 第二十一條 下級人民政府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二十二條 公民不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義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視情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民事損害和刑事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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