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安全生產一般事故(以下簡稱一般事故)查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0〕89號)、《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崗雙責”制度的通知》(內黨發〔2010〕8號)的關文件,參照自治區安委會《安全生產較大事故掛牌督辦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下列三種情形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
(一)以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名義查處、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一般事故;
(二)以市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名義查處、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一般事故;
(三)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事故。
第三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查處的事故,由其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市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查處的事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其他事故,由涉及的政府或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四條 市安委會對一般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安全生產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一般事故,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由市安委會領導審定,以市安委會名義向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或市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通遼市境內主流媒體和政府網站、市安監局門戶網上發布掛牌督辦信息;
(三)掛牌督辦通知書抄送事故所在地旗縣市區政府、通遼開發區管委會,事故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事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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