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保證全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0]5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0]5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各級安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安全生產許可現場審查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安監機構承擔本轄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安監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安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以屬地管理為主。
第五條? 執法人員必須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業務知識,接受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各級安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做好監督檢查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 各級安監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職責和內容
第七條?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定職責,根據監管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按執法計劃安排進行的重點、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安監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突出不同時期、不同對象的監管要求,有計劃、有標準、有重點地實施監督檢查。突出對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安全生產月等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生產經營活動任務緊張繁忙時段;防洪、防凍等季節性變化時期;高危行業和事故多發領域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一般采取聽取受檢單位匯報,向受檢單位提出質詢;查看受檢單位相關記錄、臺帳等基礎資料;深入作業現場勘查;組織專家和檢驗檢測等技術機構對安全重要設施、設備進行檢測、鑒定等。
(二)各級安監機構應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臺帳。臺帳主要包括:檢查計劃、階段性檢查數據匯總、安全生產現場檢查記錄、有關會議記錄,以及有關執法文書等。
(三)各級安監機構應為監管人員配備必要的現場檢查裝備及自身防護用具。
(四)各級安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應定期統計匯總,并按規定上報有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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