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發 文 號:令2014年第136號
發布單位: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5-01-08
實施日期:2015-02-10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法客運違法記錄檔案,對查證屬實的非法客運車輛及從事非法客運人員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依法給予扣分、暫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違法記錄檔案中的人員再次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責令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牌照、營運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每輛車5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攬乘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非法客運的車輛予以扣押,并通知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被扣押車輛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按期接受處理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歸還扣押車輛。
無法查明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可以對扣押車輛依法作出拍賣等處理,所得款項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違反稅務、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保全相關證據后,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扣押的非法客運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圍堵、沖擊執法機構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