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和《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特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險性較小、發現后能夠盡快整改消除的事故隱患。重特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需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事故發生。
市及各市區(包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舉報事故隱患。
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和報告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檔,并對排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排查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后,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立即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將重特大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評估與分析、緊急處置措施等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的或舉報查實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當責成事故隱患單位或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無法解決的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和處理。所報告和舉報的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于每季度開始之日起5日內將上季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由各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后于每季度開始之日起10日內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于每季度開始之日起10日內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直接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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