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放置統一標牌、配備統一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應當選擇適當的校車服務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是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校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營造和諧的社會輿論環境,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關注學生乘車安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校車運營和學生乘坐情況,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給予必要的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的分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市、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校車管理機制
第八條 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和財政補貼方案,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學生乘車費用承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條例》的規定,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
(三)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
(四)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
(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檔案,建設校車信息管理系統,采集錄入校車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
(三)依法發放校車標牌;
(四)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轉讓、挪用校車標牌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
(六)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擾亂校車運行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七)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改善校車途經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三)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條例》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校園周邊道路合理設置校車停車泊位,在學校門前道路安裝減速設施,設立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園周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新聞出版廣電、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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