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鄉村建設工程以及實施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鄉村建設工程,是指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建筑和鄉村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實行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分類監督管理制度。鄉村建設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質、規模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分為限額以上工程、限額以下工程兩類。
本辦法所稱限額以上工程,是指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益事業建設工程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不含農民個人自建2層以下住宅工程)。
本辦法所稱限額以下工程,是指農民個人自建2層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資額不足30萬元且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不含公益事業建設工程)。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指導限額以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配合做好限額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村(居)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等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承擔。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總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群眾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抗震防災的知識普及與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意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劃定鄉村建設用地,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考慮選址安全因素,避開地質災害危險區、自然災害易發地帶、環境嚴重污染地區以及地震活動斷層、砂土液化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
(三)建設項目用地四至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計劃;
(四)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農民個人自建住宅工程通用標準設計。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農民個人自建住宅推薦設計圖集,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和鎮(鄉)村建筑抗震技術規程規定,加強對鄉村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標準、抗震設計、抗震施工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新建鄉村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
農民個人自建住宅符合農村民居建筑抗震技術導則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確保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三章 限額以上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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