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發布,有效防御和減輕災害性天氣對人民生命和國家、集體以及個人財產造成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和種類)
本規定所稱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由有發布權的氣象臺根據氣象探測資料制作、為有效防御和減輕災害性天氣危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符號。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和含義三部分構成。
本市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高溫、低溫和大霧預警信號五類(見附件)。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氣象局(以下簡稱市氣象局)負責本市預警信號發布的管理工作。
新聞宣傳、通信等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警信號的發布工作。
第四條(統一發布制度)
本市實行預警信號統一發布制度。
全市的預警信號由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區(縣)氣象臺需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號的,應當在上海中心氣象臺的指導下,按照職責發布。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或者其他災害性氣象信息。
第五條(預警信號發布及通報)
上海中心氣象臺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相關政府部門和防災減災機構。
第六條(發布程序)
全市的預警信號由上海中心氣象臺首席預報員負責制作,報臺長或者臺長授權的副臺長簽署后發布。區(縣)氣象臺發布的預警信號由值班預報員在上海中心氣象臺指導下制作,報所在區(縣)氣象臺的臺長或者臺長授權的副臺長簽署后發布。
預警信號制作、發布的具體程序,由市氣象局制訂。
第七條(播發規定)
本市各類媒體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本規定附件中統一的信號名稱和圖標,并完整準確地播發氣象臺提供的預警信號信息。
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在收到氣象臺發布或者更新的預警信號信息后15分鐘內,播發該預警信號信息。其他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上海中心氣象臺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信息。
預警信號的具體播發辦法,由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市氣象局制定。
第八條(預警信號傳輸)
預警信號通信傳輸單位應當與市氣象局密切配合,制訂相關措施,確保預警信號通信傳遞暢通。
第九條(災害防御)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和部門實際,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播發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參照預警信號防御指引(見附件),制訂防御氣象災害的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等重要公共設施管理機構,教育、衛生等公益性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參照預警信號防御指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并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引
一、臺風預警信號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