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04-05
【實施日期】2007-05-05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和檢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在建筑物、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報警、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安全疏散、滅火救援等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級公安消防部門對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實施具體監督。
市建設、規劃、房地資源、安全生產監管、質量技監、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消防設施的配置)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飲、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安裝簡易水噴淋裝置,但已安裝自動滅火系統或者不宜用水滅火的除外。
第六條(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
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與本市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
第七條(維修、保養、檢測實施單位)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修、保養和檢測,也可以委托建設、使用或者物業管理等單位實施。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負責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和檢測。
第八條(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責任,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二)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備查;
(三)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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