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抗災、反恐和其他突發事件等專項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局備案。
第十八條 (搶險救援)
市交通局應當設立應急管理指揮機構,指導、協調和監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按照30分鐘內抵達事故現場的要求,在管轄線路內合理布置應急搶修點,定期組織演練。
運營單位應當服從市交通局應急管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十九條 (應急處置)
因發生故障而影響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運營。一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上報有關信息。
發生災害、恐怖活動和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危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啟動專項應急預案。事后,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有關人員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現場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 (停止運營)
發生災害、恐怖活動和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采取措施無法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區段或者全線運營,但是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局。
發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一條 (事件通報)
發生可能造成軌道交通運營30分鐘以上晚點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情況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5分鐘內向市交通局總值班室報告,并續報處理的情況,直至運營恢復;發生軌道交通運營晚點,15分鐘仍未處理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市交通局總值班室,并續報處理的情況,直至運營恢復;發生軌道交通運營30分鐘以上晚點的,市交通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運營單位不得瞞報、遲報、謊報信息。
第二十二條 (調查報告)
發生軌道交通運營15分鐘以上晚點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情況的,運營單位應當開展調查分析,查明原因,于5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局報送調查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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