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監督管理部門)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務、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政消火栓的規劃)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
建設交通、水務、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建設責任)
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水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六條(建設和質量標準)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七條(備案與審核)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使用規定)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條(臨時使用手續)
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方可使用,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臨時使用要求)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維護單位)
市政消火栓由水務管理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落實維護保養職責。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專人進行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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