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市安監局統一制作。
第十三條 市安監局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名單,即時公布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評價工作責任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和要求編制評價報告,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在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安全評價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個人。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合理收費。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安全評價知識。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標準,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職業準則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并為其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每季度應當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于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送市安監局備案;每年填寫年度《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報送市安監局備案,并作為對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的內容之一。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同時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主動參加上海市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四條 市安監局負責對本市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定期在“上海安全生產”網站上公布本市(外省市在滬)安全評價機名單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五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技術負責人變更的;
(五)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六)辦公地址變更的;
(七)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組建新的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依據本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網上或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八條 外省市的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在本市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應當向市安監局備案,報告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告知登記表;
(二)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承擔項目的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第二十九條 市安監局每年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和考核。
檢查和考核時,可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征求被評價企業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配合市安監局的檢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時提供檢查和考核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拖延檢查和考核。具體考核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檢查和考核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或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的,對乙級資質的,由市安監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對甲級資質的,由市安監局建議國家安監總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檢查和考核結果實行網上公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安監局舉報,市安監局接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以下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查處: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且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三)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四)安全評價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個人;
(五)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六)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八)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由國防科工委推薦,國家總局受理審批。
第三十七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