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滬府辦發〔2010〕29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6-21
實施日期:2010-06-21
第六條(其他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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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公安、消防、水務、安全監管、房屋管理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按照統一部署,參加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聯合檢查;
(二)制定本部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依法辦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案件;
(四)將本部門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本級地下空間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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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鄉鎮街道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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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明確檢查部門和相關人員,建立完善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檢查工作機制;
(二)按照統一部署參加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聯合檢查;
(三)重點對本轄區內非公用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情況開展檢查;
(四)積極協助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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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委托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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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監督管理處以及區縣民防工程管理所(中心)應當根據市和區縣民防辦的委托,具體實施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積極參與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的聯合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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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協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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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政府根據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需要,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員隊伍,加強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查。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員隊伍的經費納入區縣財政預算,其組織、培訓和管理,由各區縣民防辦負責。
各區縣政府應當依托社區民防建設,充分利用民防志愿者隊伍資源,推進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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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檢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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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部門之間應當互通信息,相互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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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安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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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間安全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地下空間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以及使用人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