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滬府辦發〔2010〕29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6-21
實施日期: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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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重要時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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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市和區縣民防辦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的計劃、部署,牽頭組織相關監督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實施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聯合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民防辦應當結合各聯合監督檢查參與部門的意見,提出聯合執法檢查方案,確定聯合執法檢查的時間、范圍、方式、重點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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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檢查計劃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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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民防辦在每年一季度編制本年度的聯合檢查計劃,報市和區縣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審議。
區縣的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聯合檢查計劃應當在區縣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10日內,報市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市和區縣的公安、消防、水務、安全監管、房屋管理等監督管理部門、鄉鎮街道應當在每年一季度編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計劃,于本年度3月底前報送市或者區縣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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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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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和新聞媒體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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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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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民防辦應當會同消防、水務、房屋管理、安全監管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根據地下空間位置、用途、建造年限、設備設施等情況,將地下空間劃分成不同的管理等級,確定重點檢查管理對象,實行差別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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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檢查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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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確定為重點檢查對象的地下空間,區縣民防辦每月檢查應當不少于2次;對其他地下空間,每季度檢查應當不少于2次。
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年度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監督檢查管理計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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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持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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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持有全市統一制發的《上海市行政執法證》。
市和區縣民防辦應當加強對民防系統地下空間安全檢查人員的培訓、考核,并會同法制部門將之納入民防行政執法培訓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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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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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的民防、公安消防、水務、安全監管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對以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一)地下空間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以及使用人履行相關安全使用義務情況;
(二)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安全設施設備的設置和維護情況;
(三)地下空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設置指示標志、配備應急照明情況,以及地下空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情況;
(四)地下空間內是否有《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情況;
(五)地下空間使用是否依法進行備案情況;
(六)每年汛期來臨之前,防汛預案制定以及地下空間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設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