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z查操作人員、維修保養人員的作業情況和各項記錄;
(二)制止和糾正操作人員、維修保養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
?。ㄈ┘皶r處理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報告;
?。ㄋ模┌l生停電、惡劣氣候、火災等緊急情況時,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
?。ㄎ澹┌l生事故時,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面檢查和保養)
大型游樂設施因下列情形停止使用的,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和保養,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使用:
(一)經受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火災、水淹、雷擊、大風等自然災害的;
?。ǘ┌l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大型游樂設施因緊急情況或者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場所或者單位網站對外公告,說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和期限。
第二十三條 (定期檢驗)
運營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本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大型游樂設施,需要繼續使用的,運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大型游樂設施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確定繼續使用的條件和期限,并報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大型游樂設施作出安全評價的單位應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事故處理)
運營單位在大型游樂設施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救,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規定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本市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組織救援、核實有關情況,并及時向區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場地提供者的責任)
公園、體育場、游樂場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為他人提供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場地的,應當督促、協助運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運營單位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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