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范機制,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者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的資金,根據規模標準預先存儲,用于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煤礦除外)、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煙花爆竹,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廢棄物處置企業。企業集團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以下簡稱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存儲風險抵押金。投保有關安全責任險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條 (存儲標準)
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如下:
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
第五條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業必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第六條 (異地經營企業)
異地經營的建筑施工和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在注冊地存儲風險抵押金,并向經營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供有效存儲憑證。
第七條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指定本市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由企業到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管理賬戶,專戶存儲。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直接監管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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