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正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高架、機場、海港、鐵路、水上、軌道、寶江、化工區、保稅區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
第四條 (事故責任種類和認定的基本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大小,以其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予以確認。
第五條 (全部責任、無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具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條 (主要、同等、次要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
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一)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第七條 (多方當事人混合型事故責任認定)
在具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及無過錯行為等多種情形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六、八條予以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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