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開發權授予)
本市風力發電項目開發權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確定。風力發電項目原則上均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權。根據建設需要,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也可通過委托方式授予開發權。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權的風力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特許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
獲得風力發電項目開發權的企業必須與市發展改革委、市電力公司分別簽署業主委托協議、購售電合同,并按協議和合同要求進行開發和管理。未經原授權機關許可,企業不得轉讓開發權。
第八條(項目審批)
被授予開發權的單位,應依法組建項目法人,并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向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上報風力發電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應當取得規劃、土地、環保等相關批復文件,海上風力發電項目還要取得海洋、海事等相關批復文件。
裝機規模5萬千瓦及以上的風力發電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裝機規模5萬千瓦以下的風力發電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條(管理主體)
市發展改革委可委托本市有關咨詢或技術單位,具體承擔本市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的實施。
第十條(資質要求)
承擔風力發電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單位需具有相應工程勘測、設計和咨詢資質。
前期工作及開發權招標代理單位需具有相應資質,并具有風力發電項目招標代理經驗。
第十一條(監督及驗收)
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的技術管理、監督檢查和成果驗收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前期工作承擔單位須對前期工作成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前期工作經費)
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風能資源測量、風能資源評價、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業主確定前開展的研究論證工作等。
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確定資金安排方式。
全市風能資源測量、風能資源評價、風電發展規劃等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市能源專項資金支持。
具體項目在確定項目業主前開展的研究論證工作經費,待項目開發權授予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核定,由項目業主從項目總投資中支付,并歸還原出資渠道。
第十三條(國家風電特許權項目)
列入國家風電特許權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試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