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事故處理條例
發 文 號:1997年4月7日四川省8屆人大第26次會議
發布單位:1997年4月7日四川省8屆人大第26次會議
處吊銷駕駛證或操作證。被吊銷駕駛證或操作證的,兩年內不得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
(二)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或一般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任者為駕駛員或操作員的,并處吊扣駕駛證或操作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輕微事故的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任者為駕駛員或操作員的,可吊扣駕駛證或操作證3個月以下。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固定作業安全規的農業機械經營企業,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決定。
本條例規定依法吊扣駕駛證或操作證7個月以上的行政處罰,由市、地、州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決定。
第六十條 拒絕、阻礙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鄉村機耕道,是指農村中不由交通部門負責養護的道路。
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是指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公布的《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和1992年公布的《四川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