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嚴禁船舶違章航行,制止客 (渡)船超額運輸,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緊急通告如下:
一、一切從事客 (渡)運輸的船只,都必須在辦理審批、檢驗、工商登記、參加保險、進行技術船員考試取得合格證明并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稅金、養河費、管理費以后,才能從事運輸。
二、一切船只,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事客 (渡)運輸船只的載重量,長江、金沙江、烏江必須在五噸以上;其他河流三噸以上;靜水兩噸以上。用機器作動力的船只必須雙機 (個別經批準使用單機的渡船,亦須配齊漿、篙、纖等人力輔助設備),同時,必須配足救生設備,報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批經營航線,并向水上港航監督機關申請,按國家規定檢驗船只、考試船員,使船只具備船舶證、船員證、船名牌、載重線,否則,不準從事客 (渡)運輸。
(二)農用船、保家船等社會散雜船只載重量,長江、金沙江、烏江如在三噸以下;其他河流兩噸以下;靜水一噸以下,只能自用,一律不準從事社會客、貨運輸。并限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鄉 (鎮)申報登記,由鄉 (鎮)人民政府統一編號,發船只登記證。逾期不登記或無證的船只,當地政府應予取締。
(三)大、中型水庫開展旅游的船只,除按本條 (一)、 (二)兩款辦理外,還應根據誰有船、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確定管理船組織和人員,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制止違章超載航行。
三、一切從事客 (渡)運輸的航運企業和船舶所有人,必須把確保旅客安全放在第一位,端正經營思想,加強船舶的安全管理。對為增加收入、增發資金而不顧旅客安全的違章者,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四、一切從事客 (渡)運輸的企業和船舶所有者,都必須按船只定額售票。旅客上、下時要清點人數。如因超額售票,導致超載,船長 (駕長)有權拒絕開船,并由客運部門負責動員超額旅客下船,其旅客因此而發生的食、宿費用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客運部門承擔,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強令超額、超載船只出航。
五、各地交通部門要積極發展客運,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遇趕場、集會或觀看演出等乘客較多時,從事客 (渡)運輸的航運企業和船舶所有人,要增加合格船只,并向當地政府報告,組織交通、航 (渡)管等有關部門,維護乘船秩序,避免擁護沉船事故發生。
六、各級政府要組織交通、航管、渡管、航運企業等基層單位,采用標語、廣播、專欄等形式,在港口、碼頭、渡口、船舶向旅客宣傳安全知識;宣傳超額乘船、違章航行的嚴重后果和危害;教育旅客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對個別強行無票乘船尋釁鬧事者,要配合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七、所有農副業船、保家船等社會散雜船只,要用“組織起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辦法,建立鄉港航安全聯組,分河段管理和設置專、兼職管船員,把分散流動船只的現場安全管理、制止超載等工作,落實到基層和各工種、崗位。
八、一切從事水上客貨運輸的船只和自用船只及其人員,都必須服從交通、港航監督和公安機關的管理,接受監督檢查,遵守港航規章,嚴禁違章航行。對阻撓、謾罵、圍攻、毆打交通、港船監督人員者,要嚴肅處理。
九、凡違反本通告者,由交通、港航監督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扣證、扣船或沒收船只的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刑律者,分別由公安、司法機關給予治安或刑事處罰。
十、本通告處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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