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適應經濟改革和工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現對加強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緩解交通阻塞,保證交通安全,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公路、街道上通行的一切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自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
二、各單位和農村鄉鎮,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對道路沿線職工和人民群眾進行交通安全與法制教育,嚴禁爬車、追車、強行搭車和攔車載物。
三、一切車輛不得在公路、街道亂停、亂放。凡在城市和公路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證件齊全,符合安全要求。嚴禁無證、超速、超載、酒后等違章開車。
四、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物作業。道路養護施工要設標記,及時排除路聯險情。占用公路、街道的各類聲音建筑,一律限期拆除或搬遷,以提高道路的通過能力。
五、所有公路、街道,均由交通、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機關在各自管轄的范圍內,指揮交通,檢查糾正違章。未經交通、公安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關卡,組織人員攔檢車輛。
農用拖拉機在公路、城市以外的地方行駛,由農機部門負責安全,檢查糾正違章。
六、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交通安全工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人員,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七、違反本通告者,視情節和后果,由主管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拘留等處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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