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1-12
【實施日期】2009-01-12
廣元市煤炭工業管理局關于地方骨干煤礦駐礦安監員管理辦法的意見
各骨干煤礦企業:
為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切實落實煤礦駐礦安監員制度,強化駐礦安監員的責任,確保駐礦安監員履職到位,根據省安辦《關于認真落實駐礦安監員制度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管的通知》(川安辦〔2008〕13號)精神,經研究,現制定出骨干煤礦安監員管理辦法。
一、駐礦安監員的管理
各骨干煤礦駐礦安監員由各煤礦派出具有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安全基礎管理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責任心強、能獨立工作的區、隊級管理人員,駐礦安監員經市煤管局統一培訓后向各骨干煤礦統一派駐,由市煤管局統一管理。各單位要支持和督促駐礦安監員到崗到位,一經派出,不得在礦上另外安排其他工作。
二、駐礦安監員主要職責
(一)依照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對煤礦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所駐煤礦企業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重點檢查,及時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參加煤礦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凡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責令停止作業,及時撤出作業人員,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市煤管局。
(三)每月月底前向市煤管局安全監察科書面匯報所駐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詳見附表),重大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市煤管局安全監察科。
(四)煤礦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堆積、標準、規程和嚴格執行各級煤炭監管部門作出的煤礦安全生產指令、決定。
(五)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安全措施。
(六)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特別是存在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重大安全隱患要跟蹤督查、盯緊盯牢、隨時報告。
(七)督促煤礦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特別是煤礦“一通三防”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監督煤礦嚴格按已公布的采、掘工作面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督促煤礦強化瓦斯治理和瓦斯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八)煤礦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新工人崗前培訓。
(九)及時向市煤管局報告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十)對煤管煤監部門查處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要督促整改到位,跟蹤檢查。
三、考核獎懲辦法
(一)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嚴格駐礦制度,駐礦安監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每少一次,扣駐礦補貼50元,全月下井不足10次的,按當月駐礦津貼的50%進行懲處。
(二)每天必須填寫《駐礦日志》,記錄駐礦工作情況,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報告,并記錄在煤礦安全隱患記錄本中,督促礦井認真整改到位。
(三)各安監員駐礦單位負責對駐礦安監員的日常管理和月出勤情況的統計,每月初5日前將上月駐礦安監員考勤情況書面報告給市煤管局。
(四)各礦在考核駐礦安監員出勤時,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報告駐礦安監員出勤時,必須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我局將定期和不定期對駐礦安監員駐礦情況進行核查,凡發現駐礦日志和出勤報告不相符的要進行批評教育,進行必要的懲處,每發現一次,除扣除多發的駐礦補貼外,情節較輕的按當月駐礦津貼的20%進行懲處,情節嚴重的,按當月駐礦津貼的40¥進行懲處;凡檢查時發現駐礦安監員不在駐礦單位又未請假經同意的,每發現一次,扣除駐礦津貼50元,二次發現不在駐礦單位的,扣除當月駐礦津貼的30%,三次發現不在駐礦單位的按當月駐礦津貼的60%進行懲處,并將情況通報派出單位,取消駐礦安監員資格。
(五)市煤管局負責對駐礦安監員進行考核,并給予一定的駐礦補貼,將駐礦補貼與駐礦安全掛鉤,所駐煤礦凡發生一次死亡1人安全事故,按當月駐礦津貼的50%對駐礦安監員進行懲處,發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兩次的,取消駐礦安監員資格,扣除駐礦安監員1月的駐礦津貼;所駐煤礦發生瓦斯死亡事故,按當月駐礦津貼100%對駐礦安監員進行懲處。違紀違規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全年未發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駐礦監督員將通過各種形式進行通報表揚,并給予適當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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