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把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重要職責,納入本部門業務工作的整體安排,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
(一)根據上級要求和當地人民政府部署,完善制度措施,作為目標考核、檢查評估的重要內容,做到與業務工作同時研究、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二)掌握當地學校日常管理相關情況和工作動態,指導督促下級部門和學校加強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園及周邊各種安全隱患,完善相應應急預案,切實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三)主動向政府反映學校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安排人員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的指導督促。
(四)通過參與研究、提供資料、共同組織、派出人員或安排場地等方式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相應內容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主要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
1. 安監部門負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促和考核;
2. 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的消防、交通、治安等管理工作,積極推進警校共育工作;
3.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的食品衛生、疾病防控管理工作;
4. 司法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的地質災害預防工作;
6. 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學校規劃、設計、建設,負責督促校舍隱患排查整治,負責城區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
7. 交通部門負責公路沿線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農村公路由當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學生接送車、船管理工作;
8. 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出版物銷售場所(書店、攤點)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9. 水利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江河、庫渠附近學校做好相應災害防范工作;
10. 文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相關治理工作;
11.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環境污染的整治,電磁輻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校園及周邊經營場所,取締各種非法經營活動;
13.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學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監察,指導學校做好特種設備日常管理工作;
14.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食品和藥品的管理工作;
15. 地震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地震預防范科普宣傳工作;
16. 氣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災害性天氣防范工作;
17. 保監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做好學校安全事故、教職工和學生校外事故的賠付工作;
18. 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責任范圍的相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按照 “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舉辦者(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把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能力作為校長聘任的重要條件,作為考核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強化責任落實。
(二)為學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辦學條件,保證學校校舍、場地和教學、生活設施等符合確保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為學校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衛生管理等方面人員,安排相應工作經費。
(四)掌握情況,指導督促學校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條件的學校購買安全事故校方責任保險。協助學校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家長的責任。學生家長(含其他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對學生的法定監護責任,做好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管理,要求學生認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
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做危及自身、他人和社會安全的事情。有條件的,可以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學校安全教育應當以幫助學生平安健康成長為主線,教育內容涵蓋人文理念、思想道德、法制意識、自然常識、科技知識、心理健康、疾病防控、行為要求等方面,著力培養學生關愛生命、關注健康、遵紀守法、和諧相處的意識,同時掌握相應的安全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要求。中小學必須將安全教育納入地方課程內容,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并保證必要的教學時間。
第二十五條 學校要利用校園網絡、閉路電視、宣傳櫥窗等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宣傳安全知識,創造校園安全文化氛圍。在開學、放假和季節變化時段,要集中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要把普及安全知識納入其他課程相關內容和各項學生活動中,寓教于樂,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指導和社會各方面積極支持下創造參觀實習、操作演練的條件,組織學生進行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幫助他們掌握科學地判斷、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能,在增強安全的意識同時提高安全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把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納入職工崗位培訓要求,采取多種形式,規范有序進行。做好重要部位、重點崗位管理(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把確保安全的要求落到實處。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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