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要對管轄或分管范圍內可能誘發重大事故的行業、場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發現各類重大事故隱患并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安全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存在問題、整改意見等應有詳細完整的文字記錄。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有管轄權的部門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查處。
第八條 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
第九條 對已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
第十條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由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檢查并對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風險金(以下簡稱:風險金)制度。凡每年初與市政府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責任單位,每年交納3000—30000元風險金,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監局(處、科)長每人交納300—500元風險金。風險金由市安辦在市財政局開設代管專戶暫存和管理。
第十二條 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年終經市安委會考評實現了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目標的,個人交納的風險金退還本人,單位交納的風險金獎勵責任人;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或者經市安委會考評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全年安全生產控制目標的,將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風險金上繳市財政。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部門以下單位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建立重大事故防范責任體系。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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