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批準下達的科技項目,由省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開發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第十四條? 任務書經有關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任務書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完畢,并經過驗收(鑒定)后方可視為本任務書的結束。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局科技裝備處填報一次《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表》,有階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進展的要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 項目進行中如需對研究內容、進度、項目負責人、關鍵技術方案作重大調整、變更或中止項目時,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局科技裝備處,經批準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任務書附件。
第十七條? 科技項目經批準調整后,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經費、已購置的設備儀器、已取得的成果等進行總結,以書面形式報省局科技裝備處審查。
第五章? 項目評審鑒定、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規定完成期限后六個月內,報請省局組織評審鑒定、驗收。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不具備評審鑒定、驗收條件的,需提出延期評審鑒定、驗收申請報告,說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請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延期評審鑒定、驗收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九條? 評審鑒定、驗收的一般標準和內容:
(一)是否完成任務書規定的計劃任務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三)技術的先進性、創新點、難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適應性,應用價值(潛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條? 申請評審鑒定、驗收的科技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任務書規定的技術性能與指標要求;
(二)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三)以下相關資料:
1.科學技術成果評審鑒定、驗收申請書
2.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開發任務書;
3.科技項目研究工作報告(研究工作總結);
4.科技項目研究技術報告(包括技術方案、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比較、技術難度、技術成熟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推廣應用情況及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改進方法);
5.國家和省認定的測試單位出具的分析測試報告及重要的試驗、測試記錄;
6.設計工藝圖表;
7.具有科技查新資格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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