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標考核內容及對象
第五條 目標考核依據。
(一)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等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和職能分工,由部門完成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目標考核內容。
(一)控制目標。控制目標為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標。
1、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礦商貿、農業機械、火災、鐵路運輸事故死亡人數);重點行業(領域)事故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起數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標。工作目標為安全生產工作主要任務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情況,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劃安排情況,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省、市掛牌重大安全隱患整治情況,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情況。
目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由市安委會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七條 目標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中央、省駐巴單位和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
第四章 目標的分解與調整
第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逐級量化分解,并將分解落實情況抄送市安辦。
第九條 目標分解下達后,一般不對目標進行調整。在實施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需調整目標的,必須在本年度9月底前,專題請示市政府批準后(同時抄送市安辦),由市安委會或市政府目督辦下達調整方案。
(一)因國家安全生產統計政策和口徑發生變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使目標不能實現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全局工作任務變化和其他特殊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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